前海出台强化容错纠错机制若干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近日,前海合作区党工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紧抓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机遇,结合深港合作区、自贸片区“双区”建设实践,全新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先行示范鼓励改革创新进一步强化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努力为敢担当的干部卸下“包袱”,放开手脚,为前海深化改革创新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全力推动落实国家战略
开发建设前海,是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前海,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前海开发开放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对前海寄予厚望,市委市政府举全市之力推动前海开发开放,前海必须聚焦改革攻坚,着力先行先试,全力以赴扛起使命担当。
近年来,前海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投资、贸易、金融等八大领域累计推出400多项制度创新成果,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前海模式”。但随着前海开发开放进入攻坚阶段,部分干部工作热情减退,“怕出错、怕问责”的思想顾虑加重,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所下降。为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担当的干部卸下“包袱”,放开手脚,进一步激发积极性与创造力,让广大干部想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推动前海事业发展不断进步。
这是前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
严管与厚爱“双翼齐飞”
随着前海各项事业的发展,前海党风廉政建设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也面临着许多“明显不适应”的新问题。必须要在体制机制改革、制度建设等方面,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精神为总纲,进行新的探索,深入开展廉洁前海建设,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改革创新中走在前列。
为此,在市纪委监委和前海党工委领导下,前海廉政监督局坚持严管与厚爱“双翼齐飞”,坚持从严监督和保护干部“双轮驱动”,进一步鼓励干事创业、宽容失误错误。《规定(试行)》包括总则、基本原则、容错的情形和程序、纠错的情形和程序、附则五部分,共十四条。按照前海合作区党工委干部管理权限,对前海广大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错误进行容错纠错,容纠并重,重点对容错纠错的基本原则、容错的情形和程序以及纠错的情形和程序作出规定。
特色鲜明 注重实际
坚持做到“七看”、坚持念好“六字诀”是前海《规定(试行)》的一大特色。在《规定(试行)》第二部分,明确容错纠错情形要坚持“三个区分”、坚持念好“六字诀”、坚持做到“七看”、坚持有错必纠、坚持为担当者担当等五项基本原则。坚持做到“七看”,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坚持“看违纪情节、看危害程度、看时间节点、看动机原因、看认错态度、看一贯表现、看群众口碑”的标准,综合评判、妥善处置改革发展中的失误或错误;坚持念好“六字诀”,就是要坚持严守红线底线和宽容失误错误并重,念好“严、准、适、通、扩、用”六字诀,用“态度要严、事实要准、处置要适度、思想要做通、教训要扩展、处理后表现好该用的要用”的方法,严肃、规范容错纠错,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提出容错“正面清单”,给出准确指引,是前海《规定(试行)》的另一特色。《规定(试行)》在第三部分容错的情形和程序中,提出了容错的“正面清单”,容错的责任机构和日常工作部门,对容错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容错“正面清单”是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细化日常工作中可以容错的具体内容,列举了党的建设、制度创新、产业发展、金融创新、科技创新、土地管理、工程建设、行政服务审批、财务管理、人事人才等十大类六十项具体容错情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充分体现了前海特色。
注重实际,可操作性强是前海《规定(试行)》的第三大特色。好的规定需要切实可行,《规定(试行)》对容错事项的认定设定了确定的处理程序,即:
提出和受理。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在接到问责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相关决定通知后1个月内,认为符合本规定(试行)的事项,可向本级容错认定协调小组或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本级容错认定协调小组或党委(党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调查核实。容错认定协调小组或党委(党组)按照“一事一核”原则,就所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听取当事人意见、走访询问等方式,不得随意扩大内容和范围,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复杂事项经容错认定协调小组或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结果认定。容错认定协调小组或党委(党组)经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作出认定意见,并交作出问责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机关对原决定予以纠正。
反馈意见。作出问责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机关对原决定予以纠正后,应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将容错事项认定表送达有关单位及个人,作为公职人员廉政评价、提拔交流、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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