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发布新土地租赁办法
根据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建设的时序安排,结合产业特点、企业规模、用地性质等情况确定,前海土地租赁期限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时限则由此前的“原则上不超过10年”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15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前海土地租赁办法》)日前完成修订后发布。
前海居住用地不实施租赁
《前海土地租赁办法》称,土地租赁是一项前海土地有偿使用的过渡性制度安排,是对土地出让的补充。前海管理局应严格控制土地租赁的规模,实现前海合作区土地租赁市场与土地出让市场的良性互补,确保土地租赁封闭运行、结果可控。
凡是符合“保障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配套服务项目;急需引进的提供高品质公共服务和优质生活环境的项目;促进高端产业和高层次人才加快集聚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土地租赁。但居住用地不得实行土地租赁。
前海管理局将根据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土地租赁年度计划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全额财政投资面向前海管理局全资子公司的非营利性项目或者市一级主管部门的公共配套项目,由该局以协议方式直接与承租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承租人的,参照土地公开出让的操作程序,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该局将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结合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评估确定具体租赁土地租金的底价或者起始价,租金一次性支付并纳入国土基金预算管理。
连续一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土地将被无偿收回
在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规划要求和其他条件,对租赁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土地由前海管理局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租赁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期满后承租人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拒不拆除的,该局可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同时,承租人有“企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存续年期届满且不续期,或者存续年期尚未届满,但连续1年未在租赁土地上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将无偿收回土地。
有“实施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需要;抢险救灾需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该局有权依法定程序提前收回租赁土地,并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但补偿不得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和剩余使用期限,经评估后确定。
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前海管理局则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按约定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土地,并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涉及行政违法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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