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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粤港澳大湾区 法律体系——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时间:2019-03-11 16:32:25      来源:前海创客       类别:前海资讯

探索构建粤港澳大湾区 法律体系——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没有一流的法治,就没有国际一流的在湾区。”

  “大湾区合作发展中的问题,要用法治化的方式协调解决。”

  9日上午,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栗战书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代表们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并结合各自实际工作,聚焦全面依法治国提出意见建议。这其中,如何以法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是大家讨论的热点。

用好特区立法权助力大湾区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丘海说,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我省最重要、最紧迫的大事。大湾区内涉及“一国两制”下三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在这样一个多元的体系中开展合作,就需要加强前瞻性研究,探索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推动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规则相互衔接。特别是要研究适用于三地皆通行的经贸流通法律规则、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健全的商事纠纷解决途径。

  同时拥有两个立法权是深圳最大的优势之一。丘海说,自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共制定各类法规200多项,现行的有效法规160多项,不仅助推深圳的改革发展,也为全国提供了立法经验。在粤澳港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深圳要用好特区立法权,主动携手港澳和大湾区其他城市,树立大湾区一盘棋的思想,加快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规清单,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落地。

  丘海介绍,去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于探索粤港澳大湾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目前,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实验片区条例、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等涉及大湾区发展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希望全国人大支持深圳在立法上继续先行先试,为大湾区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近年来,得益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圳商事主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相比于开办企业的越来越便利,企业注销难的问题正成为营商环境的“难点”和“痛点”。丘海说,这样的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建议全国人大支持深圳从立法着手,借鉴香港和其他先进国家地区的经验,解决当前企业“准生证”易得 “死亡证”难领的问题,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粤港澳大湾区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考虑湾区需求加强立法研究

  “粤港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三个不同关税区,拥有三种不同行政管理体制,这既是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突出优势,也是难啃的 ‘硬骨头’。”全国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校长罗俊认为,面对这个“硬骨头”,在推动大湾区建设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加强大湾区法治保障,将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作用和重大意义。

  罗俊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今年重点工作中考虑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实际需求,加强立法研究,系统推进大湾区立法工作;同时,赋予广东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更大的立法权。

  “相较于香港、澳门,广东在立法方面的地方权限相对有限。”罗俊说,大湾区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法制壁垒问题不全然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解决,赋予广东更大立法权,可以更好实现湾区内不同法制的有效衔接。

  罗俊还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实际需要,指导推动粤港澳法律制度体系协调合作,借鉴香港在经济、金融、贸易、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先进立法技术和重要立法成就,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深度对接,为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湾区法律适用内容应覆盖深汕特别合作区

  为更好地推进大湾区建设,应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广东省调整适用有关法律,更好促进大湾区轨迹的衔接和要素的流动,打造一流法治环境,这是审议中许多在粤全国人大代表的共识。

  全国人大代表、汕尾市市长杨绪松说,当前我省正举全省之力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西北两翼、北部山区各市也在纷纷谋划参与其中。汕尾紧邻大湾区,当前正按照省委的要求抢抓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对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系统梳理形成一系列“融湾”、“强带”的工作举措、项目清单和相关政策。汕尾提出,要深度融入大湾区现代产业体系,成为大湾区制造业生产基地和产业转移主承接区;深度融入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大湾区协同创新延伸和创新成果转化承接地;深度融入在湾区优质生活圈,成为大湾区“后花园”。

  “我们深感要更好融入大湾区,必然会遇到调整适用有关法律的问题。”杨绪松建议,全国人大在授权调整有关法律时,应适当扩大地域的覆盖范围,将调整适用的全部或者部分法律覆盖到深汕特别合作区这个深圳全面主导建设的区域,覆盖到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和粤北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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