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加大对非诚信诉讼行为惩戒力度
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正逐步成为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向更高级阶段发展的重要力量。前海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开展信用建设探索与实践,着力创建我国首个信用经济试验示范区。立足前海合作区和自贸片区的前海法院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创新局面、再创新优势。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前海信用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为建设诚信社会贡献力量。
非诚信诉讼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滥用诉权、虚假陈述、恶意隐瞒等明显妨碍诉讼进度、侵害诉讼相对人权利的不当行为。非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占用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削弱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导致诉讼效率与质量下降。同时,增加了经济社会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利于自贸片区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必需坚决打击。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深圳法院2018年十大社会关注案件”。其中前海法院判决的“温某法庭上恶意虚假陈述被顶格罚款案”作为惩戒失信诉讼行为的典型案例入选,反映出前海法院在规制与惩戒诉讼失信行为作出的努力,对提升诉讼质效,维护司法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被罚款十万
在“温某法庭上恶意虚假陈述被顶格罚款案”中,被告温某为案件原告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原告公司在确定了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后,要求温某返还该公司证照与原始财务资料等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针对原告公司诉请的返还该公司行政公章的诉讼请求,温某早在公安对其做的询问笔录以及留样的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样板中明确自认,原告公司的行政公章一直由其持有和保管。在庭审时,温某却多次向法庭作出相关物品不在己处的虚假陈述,误导法庭查明事实方向,违反了诉讼中的诚信义务。
前海法院认为,温某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和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无端浪费,损害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温某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罚款决定书送达被告温某后,温某没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也没有在履行期限内自动缴纳罚款,法院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依法将该罚款扣划执行到位。
非诚信诉讼行为扰乱诉讼秩序
据前海法院主审法官郭成介绍,在民商事诉讼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利用诉讼程序,如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回避、延期举证、反诉等申请,拖延案件审理进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纠纷化解的效率。
二是明知对方不是适格被告仍恶意提起诉讼。如有的原告为保全财产在起诉公司时故意将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追加或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
三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虚构事实、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试图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达到非法目的。虚假诉讼行为消耗了司法资源,扰乱审判执行秩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矛盾转移至法院,导致纠纷复杂化。
四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部分当事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达到胜诉目的,作出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隐瞒案件事实、虚构案件事实等行为。虚假陈述妨碍了民事诉讼秩序,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司法公正与权威,如果不予惩戒,会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前海加大对非诚信诉讼行为惩戒力度
为了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前海法院制定实施《关于防范与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非诚信诉讼行为的界定及惩罚措施。对非诚信诉讼行为人,法院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拘传、训诫、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惩罚的相称性。该《规定》为当事人诚信诉讼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强化了法院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可操作性。2018年5月以来,前海法院发现,7件案件当事人存在涉嫌伪造公章、伪造证据和虚构借款合同等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决定对此7件案件中止审理,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前海法院创新非诚信诉讼行为惩戒方式。创设律师费转付制度,通过让诉讼中行为存在不当或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律师费或诉讼费用,增加非诚信行为的侵权成本,达到惩戒与遏制的效果。明确律师费转付包括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拖延诉讼、拒绝合理调解方案等具体情形。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行为,裁定案件律师费或诉讼费的负担。在审理一起债券发行纠纷案件中,前海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不但违约在先,在诉讼中又无理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诉讼拖延,是较为典型的非诚信诉讼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律师费30万元。在另一个东莞H公司诉香港w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知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不是香港w公司,仍恶意将w公司列为被告之一,导致w公司为应诉支出了律师费等费用,增加了商事活动的风险和成本。前海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被告因应诉所支付的律师费。
加强对非诚信诉讼行为的预防与指引。前海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总结出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易发点,建立较为系统审查、识别、防范机制。在案件的受理、举证、审理、执行等环节,向当事人释明非诚信诉讼行为将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有效预防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发生。前海法院推行管辖权异议申请风险释明制度一年以来,法院向109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管辖权异议风险释明,其中52个案件当事人因释明而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审理袁某诉郑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被告郭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风险释明,但郑某仍然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前海法院驳回其申请后,郭某还上诉至深圳中院,也未获支持。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是故意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侵害相对人权利,对郑某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前海法院还定期发布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典型案例,加大对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警示宣传,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参与诉讼。
形成非诚信诉讼行为联合惩戒体系。前海法院积极推动发挥法律共同体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合力与示范作用,倡导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应当在诚信理性诉讼方面为当事人作出引导与示范。同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律师参与非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防范和查处涉嫌犯罪的非诚信诉讼行为协调配合机制,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自动识别推送线索,增强发现和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的主动性。同时,推动将预防和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诉讼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格局,全方位规制和惩戒非诚信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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